據亳州政法:
12月3日,利辛縣人民法院一原告石某在出席庭審中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并稱自己帶有刀具,庭審法官立即通知法警帶其進行重新安檢。安檢過程中石某當場撒潑,竟當場將身上所有衣物脫下。因行為惡劣,利辛法院決定對其處以拘留并罰款。
當日,原告石某在庭審過程中情緒激動并有攜帶錄音設備跡象,庭審法官準備安排法警再對石某進行安檢,石某又稱自己帶有刀具,法警立即帶其過安檢門并要求脫下上身外套進行檢查。沒想到意外發生,石某當場撒潑,在訴訟服務大廳當場將身上衣服全部脫掉,這一無賴行徑影響惡劣,石某的行為已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利辛法院決定對其處以拘留15天并罰款10000元。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一百一十五條、一百一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來源:利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