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檢那些事兒!

2021-12-0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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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是法院對外的第一道窗口,

也是法院安全的第一道防線。

安檢流程是怎樣的?

有哪些注意事項?

今天就一起來探個究竟吧!

01 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持出庭通知書、有效工作證→通過專門通道入院

02 無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及其他公務人員等→持有效身份證,接受安全檢查后→進入

03 持當日傳票的來訪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當日傳票登記后,接受安全檢查→進入

04 無當日傳票的來訪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電話聯絡相關人員核批后,接受安全檢查→進入

05 其他申訴查詢等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接受安全檢查→進入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安檢流程

(一)檢查是否配戴口罩、查驗吉祥碼、行程碼,來訪人員出示吉祥碼為綠碼,并與本人證件核對一致后方可進入安檢場所;

(二)進行體溫測量;

(三)身份登記,采集身份信息;

(四)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律師經最高法系統注冊認證后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

(五)來訪人員通過安檢門,隨帶箱包通過儀器安檢,除訴訟所需物品外,其他物品存放臨時寄存柜;

(六)配合安檢人員,進行人工安檢;

對證件的檢查和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九條:

(一)是否超過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齡、性別等相關要素是否與持證人相符;

(三)準予旁聽的證件是否與旁聽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設立專用登記本,對受檢者進行證件登記。

下列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場所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七條:

(一)無證件、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

(二)未成年的(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

(五)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聽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

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八條:

(一)未經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攜帶的槍支、刀具和其它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物品。

不配合安檢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三條: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服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受檢者,應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不聽勸告者,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移交公安機關:

(1)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

(2)哄鬧、沖擊安全檢查場所;

(3)搶奪警用裝備;

(4)發現公安機關通緝的違法犯罪嫌疑人;

(5)隨身攜帶屬于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個人持有和攜帶的管制器具、危險物質;

(6)其他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的情形。

對查出的限制物品、

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二條:

(一)對限制物品實行寄存制。對限制物品的物主證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數、型號進行登記,經受檢者確認簽字后,發給寄存號牌。限制物品暫時寄存于物品柜內,待庭審結束后,憑本人證件和號牌,在確認物品齊全、完好并簽字后取回寄存物。對寄存物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或遺失;

(二)對不許私人攜帶的槍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繳,由司法警察部門統一處理;

(三)對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和其他不得帶人法庭的物品,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

過的是安檢,護的是安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希望來院群眾對安檢工作多一份理解和支持,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請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感謝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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