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什么要安檢?

2021-12-1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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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警大隊

轉自: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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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凡是到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每個進入法院參加訴訟活動人員都需要經過安全檢查,其嚴格程度不亞于機場安檢。各級干部群眾對法院的安檢也頗有微詞:“人民法院不讓人民進”、“法院門難進”、“不親民”、“到法院又不是坐飛機”、“到其他機關都不需要安檢,為什么法院要安檢”等等詬病之詞不勝枚舉。

法院為什么要安檢?先看案例:
案例一
2013年4月19日,廣東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案。庭審結束后,在原告核對庭審筆錄過程中,被告突然向原告丟出自制爆炸物,隨后又用水果刀將原告刺倒在地,后又引爆一枚自制炸彈,致原告葉某某死亡,并造成一名旁聽人員受輕傷。
案例二
2010年6月25日,河南省某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劉某(妻子)訴王某(丈夫)離婚案。在等候開庭時,劉某和其父劉某某見到騎電動車來參加庭審的王某,三人隨后發生爭執。王某遂從車簍里抽出一把剔骨刀,對著劉某的左臉就是一刀,父親劉某某上前阻攔,被王某一刀刺中腹部,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三
2017年某法院,一當事人右腿假肢,經過法院訴服中心大門時,引發手持安檢儀報警,法警透過空隙發現假肢內部疑似藏有刀具,要求其脫下假肢接受檢查,結果在假肢內中空位置查獲長度約30公分管制刀具一把。經詢問,當事人自稱因自身殘疾故常佩刀防身,法警遂對其進行了訓誡,并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固定,最后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還有槍殺、潑硫酸等惡性事件頻頻發生。最高法院對此高度重視,于2004年制定并實施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實行安全檢查。2019年環縣法院安全檢查共計4萬余人次,安檢出刀具等管制物品50余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2件、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物品1件。
(環縣法院安檢室檢出的當事人攜帶的管制及易燃易爆物品)

哪些人要接受安全檢查?
接受安全檢查的人是指訴訟參與人,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近親屬,利害關系人等人員。需要特別聲明的是:到法院辦理公務、會客等與案件辦理無關的人員不需要安檢,更不需要走安檢通道,只需到門衛處亮明身份,說明事由即可進入。

請您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安全檢查工作
法院是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地方,更是社會矛盾的集中地,如果沒有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當事人乃至整個訴訟秩序都會形成潛在的威脅。法院審理案件事關當事人切身利益,不少當事人來法院時可能就帶著情緒,如果沒有安檢,可能會攜帶限制、管制物品等進入法院,容易出現自傷自殘、哄鬧法庭、暴力抗法等情況。一旦惡性事件發生,既影響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還會威脅到審判人員與當事人乃至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所以,法院安全檢查不可或缺,這是在保護廣大訴訟參與人的安全!如果沒有嚴格安檢,各種管制、違禁品等危險物品都將隨時出現,法院每天都可能上演各種刀光劍影,法院干警和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很難得到有效保障,正常庭審秩序就更難以維護。因此人民法院進行安全檢查是對人民群眾、工作人員、庭審安全的高度負責,并不是“刁難”,請您理解安全檢查工作的初衷,并主動配合我們的工作!

安檢時的注意事項
安檢流程
(視頻制作:法警大隊 黃 楠)
一是要帶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六條明確規定: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社???、駕駛證等,有本人身份證號碼及頭像照片的證件。
二是設有專用通道
所有人憑證進入,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人群可以走專用免檢通道!
三是部分物品不能過安檢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七條規定: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一)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五)標語、條幅、傳單;(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四是要積極配合安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條 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聽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受檢人員,應阻止其進入訴訟場所。不聽勸告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強制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二)哄鬧、沖擊法庭;(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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